甲乙二人于某年8月至次年9月间,从某火车站扒上货物列车,于运行途中将铁路运输物资抛到车下,然后跳下列车转移赃物。二人先后盗窃作案28起,盗窃物品有生铁、化肥、暖气片、火车闸瓦等,价值1025元。二人在每次盗窃之前,都向丙和丁(均系当地农民、手扶拖拉机司机)

admin2016-06-12  40

问题 甲乙二人于某年8月至次年9月间,从某火车站扒上货物列车,于运行途中将铁路运输物资抛到车下,然后跳下列车转移赃物。二人先后盗窃作案28起,盗窃物品有生铁、化肥、暖气片、火车闸瓦等,价值1025元。二人在每次盗窃之前,都向丙和丁(均系当地农民、手扶拖拉机司机)打招呼:“你们把车准备好。”甲乙盗窃后,再叫丙丁开拖拉机将赃物拉到销赃地点销赃,每次给丙丁每人20元至30元,丙丁共得320.50元。
问:丙丁的行为是否与甲乙二人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

选项

答案丙丁的行为与甲乙二人构成共同犯罪,理由是: (1)丙丁与甲乙在事先有盗窃犯罪的通谋。甲乙在每次盗窃前均通知丙丁,让其准备车子拉赃。这属于在事前有通谋的共同犯罪。 (2)丙丁实施了共同犯罪行为。从整体上看,丙丁的行为与甲乙的行为是不可分割的,只是在具体行为上,甲乙和丙丁之间有分工,即甲乙盗窃,丙丁运赃、销赃,这属于有分工的复杂共同犯罪形式。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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