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卷一第39题)以下关于优先权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dmin2018-06-28  18

问题 (2004年卷一第39题)以下关于优先权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选项 A、无论是外国优先权还是本国优先权都可以转让,但只能连同专利申请一同转让
B、专利申清享有优先权的,他人在优先权期限内就相同主题所作的任何公开或申请不损害该专利申请的创造性
C、作为外国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必须是正规国家申请
D、在后发明专利申请可以要求在先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优先权,反之亦然

答案B,C,D

解析 A.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2条第3款的规定:“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其在先申请自后一申请提出之日起即视为撤回。”,由于要求本国优先权时,其在先申请自后一申请提出之日起即视为撤回,所以本国优先权只能连同专利申请权一并转让;但要求外国优先权时,其在先申请不会受任何到影响。故选项A错误,不符合题意。
    B.《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第5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1条第1款规定:“除专利法第二十八条和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专利法所称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优先权期限内,就相同主题所作的任何公开或申请都不能构成“现有技术”。故选项B正确,符合题意。
    C.根据《专利法》第29条第1款的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以及《巴黎公约》第4条A中规定:(1)已经在本联盟的一个国家正式提出专利、实用新型注册、外观设计注册或商标注册的申请的任何人,或其权利继受人,为了在其他国家提出申请,在以下规定的期间内应享有优先权。(2)依照本联盟任何国家的本国立法,或依照本联盟各国之间缔结的双边或多边条约,与正规的国家申请相当的任何申请,应被承认为产生优先权。(3)正规的国家申请是指在有关国家中足以确定提出申请日期的任何申请,而不问该申请以后的结局如何。作为外国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必须是正规的国家申请,所谓“正规的国家申请”是指该申请是按照受理国法律规定提交,并被正式受理,给予了申请目的申请。与正规的国家申请相当的任何申请,也可以作为要求优先权的基础。故选项C正确,符合题意。
    D.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2条第2款的规定:“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在先申请是发明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在先申请是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实用新型或者发明专利申请。但是,提出后一申请时,在先申请的主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一)已经要求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的;(二)已经被授予专利权的;(三)属于按照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的。”,以及《巴黎公约》第4条E(2)中规定(而且,依靠以专利申请为基础的优先权而在一个国家提出实用新型的申请是许可的,反之亦一样).对于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在要求本国或外国优先权时申请类型可以相互转换。故选项D正确,符合题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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