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欲设立“欣怡有限责任公司”,甲以其从丁公司租赁的一套设备当作自己的设备出资,作价80万元,并且交付给了成立后的欣怡公司使用。乙、丙误以为该设备为甲自己所有。后租期届至,丁公司要求甲退回设备,欣怡公司不同意。下列哪一项是正确的?( )

admin2015-09-11  25

问题 甲、乙、丙欲设立“欣怡有限责任公司”,甲以其从丁公司租赁的一套设备当作自己的设备出资,作价80万元,并且交付给了成立后的欣怡公司使用。乙、丙误以为该设备为甲自己所有。后租期届至,丁公司要求甲退回设备,欣怡公司不同意。下列哪一项是正确的?(     )

选项 A、丁公司无权取回该设备
B、该设备的所有权没有发生移转
C、欣怡公司可以根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设备的所有权
D、欣怡公司不能取得该设备的所有权

答案C

解析 《公司法解释(三)》第7条第1款规定,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当事人之间对于出资行为效力产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予以认定。《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据此可知,C项为最佳答案,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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