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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附作为财产所有权的取得方法,它是附合、混同、加工的总称。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添附财产的归属,一般应属于谁( )。
添附作为财产所有权的取得方法,它是附合、混同、加工的总称。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添附财产的归属,一般应属于谁( )。
admin
2021-11-04
25
问题
添附作为财产所有权的取得方法,它是附合、混同、加工的总称。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添附财产的归属,一般应属于谁( )。
选项
A、财产所有人同意添附且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B、应当予以拆离,将拆离的物返还原所有人
C、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的,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
D、可以归一方当事人所有,给其他原所有人以补偿
答案
A,C,D
解析
参见《民通意见》第8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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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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