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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某和吴某于1990年结婚后,生育一个儿子方甲。1994年,夫妻因感情破裂经法院调解离婚,方甲随母吴某共同生活。方某离婚后未再婚。吴某与田某再婚后,与方甲一起生活。期间,吴某对方甲的活动控制很严,外出(包括上学和放学)均进行护送和接送,严禁方某接近方甲。由
方某和吴某于1990年结婚后,生育一个儿子方甲。1994年,夫妻因感情破裂经法院调解离婚,方甲随母吴某共同生活。方某离婚后未再婚。吴某与田某再婚后,与方甲一起生活。期间,吴某对方甲的活动控制很严,外出(包括上学和放学)均进行护送和接送,严禁方某接近方甲。由
admin
2013-08-13
34
问题
方某和吴某于1990年结婚后,生育一个儿子方甲。1994年,夫妻因感情破裂经法院调解离婚,方甲随母吴某共同生活。方某离婚后未再婚。吴某与田某再婚后,与方甲一起生活。期间,吴某对方甲的活动控制很严,外出(包括上学和放学)均进行护送和接送,严禁方某接近方甲。由于方某看望方甲遭到吴某的阻止,双方发生纠纷。下列对本案的表述正确的是( )。
选项
A、方某因离婚而丧失了对方甲的监护人资格
B、方某并不因离婚而丧失对方甲的监护人资格,但因周甲与吴某共同生活,吴某有权拒绝周某对周甲的探望
C、方某并不因离婚而丧失对方甲的监护人资格,吴某也无权拒绝方某对方甲的探望
D、方某是否丧失监护人资格以及是否有权探望方甲,取决于方甲是否同意
答案
C
解析
《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只有在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才由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担任其监护人。《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本题中,方某并未丧失对方甲的监护人资格,离婚不是丧失监护人资格的理由。方甲作为未成年人,不具有同意的意思能力,故本题正确选项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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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本科类)题库政法干警招录考试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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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本科类)
政法干警招录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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