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依据生效判决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乙公司应支付的货款100万元。在执行程序中,甲公司发现乙公司虽然无财产可供执行,但是对丙公司享有90万元的到期债权。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 )

admin2014-10-16  37

问题 甲公司依据生效判决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乙公司应支付的货款100万元。在执行程序中,甲公司发现乙公司虽然无财产可供执行,但是对丙公司享有90万元的到期债权。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    )

选项 A、如果丙公司对法院的履行通知提出异议通常采取书面形式
B、法院执行该到期债权既可以依据甲公司的申请,也可以依据乙公司的申请
C、如果丙公司认为乙公司对自己的债权是70万元而不是90万元,则法院可以对该70万元强制执行
D、如果执行过程中,发现丙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但对丁公司享有80万元的到期债权,法院可以向丁公司发出履行通知

答案A,B,C

解析 根据《执行工作规定》第62条的规定,第三人对履行通知的异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执行人员应记人笔录,并由第三人签字或盖章。
  因此,选项A是正确的。根据《执行工作规定》第61条第1款的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以下简称履行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因此,选项B是正确的。根据《执行工作规定》第64条的规定,第三人提出自己无履行能力或其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不属于本规定所指的异议。第三人对债务部分承认、部分有异议的,可以对其承认的部分强制执行。因此,选项C是正确的。根据《执行工作规定》第68条的规定,在对第_二人作出强制执行裁定后,第三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不得就第三人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因此,选项D是不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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