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些行为构成盗窃罪(不考虑数额)?(2016年卷二59题)

admin2018-06-29  133

问题 下列哪些行为构成盗窃罪(不考虑数额)?(2016年卷二59题)

选项 A、酒店服务员甲在帮客人拎包时,将包中的手机放入自己的口袋据为己有
B、客人在小饭馆吃饭时,将手机放在收银台边上充电,请服务员乙帮忙照看。乙假意答应,却将手机据为己有
C、旅客将行李放在托运柜台旁,到相距20余米的另一柜台问事时,机场清洁工丙将该行李拿走据为己有
D、顾客购物时将车钥匙遗忘在收银台,收银员问是谁的,丁谎称是自己的,然后持该钥匙将顾客的车开走

答案A,B,C,D

解析 本题考查盗窃罪。A项:甲仅仅是客人财物的占有辅助者,并不具有独立于客人的财物占有权,所以甲趁客人不注意拿走其财物的行为,破坏了客人对财物的占有,满足盗窃罪的成立条件。故A选项构成盗窃罪,当选。
    B项:同前述案例一样,乙同样是饭店客人财物的占有辅助者,以非暴力、胁迫方式破坏对方对财物的占有的,成立盗窃罪。故B选项构成盗窃罪,当选。
    C项:主人将财物特意放置于与自己有一定距离的位置,依照社会一般观念,主人对财物仍然有占有,此时他人明知这一点而获取的,成立盗窃罪。即使主人将财物暂时性遗忘,只要距离足够近、时间足够短,主人随时可以想起并能够实现对财物的照管的,也是在客观上归主人占有的情况,他人偷偷获取的,也成立盗窃罪。故C选项构成盗窃罪,当选。
    D项:丁骗取钥匙的行为属于诈骗,但是拿着钥匙去开汽车,却没有获得任何人对汽车的处分,丁不能针对汽车成立诈骗罪,而是秘密窃取的盗窃罪。故D选项构成盗窃罪,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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