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甲省A县大力公司与乙省B县铁成公司,在丙省C县签订煤炭买卖合同,由大力公司向铁成公司出售3000吨煤炭,交货地点为C县。双方约定,因合同所生纠纷,由A县法院或C县法院管辖。 合同履行中,为便于装船运输,铁成公司电话告知大力公司交货地点改为丁省D县

admin2014-07-01  37

问题 案情:甲省A县大力公司与乙省B县铁成公司,在丙省C县签订煤炭买卖合同,由大力公司向铁成公司出售3000吨煤炭,交货地点为C县。双方约定,因合同所生纠纷,由A县法院或C县法院管辖。  
合同履行中,为便于装船运输,铁成公司电话告知大力公司交货地点改为丁省D县,大力公司同意。大力公司经海运向铁成公司发运2000吨煤炭,存放于铁成公司在D县码头的货场。大力公司依约要求铁成公司支付已发煤款遭拒,遂决定暂停发运剩余1000吨煤炭。   
合同履行中,为便于装船运输,铁成公司电话告知大力公司交货地点改为丁省D县,大力公司同意。大力公司经海运向铁成公司发运2000吨煤炭,存放于铁成公司在D县码头的货场。大力公司依约要求铁成公司支付已发煤款遭拒,遂决定暂停发运剩余1000吨煤炭。   
在与铁成公司协商无果情况下,大力公司向D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铁成公司支付货款并请求解除合同。审理中,铁成公司辩称并未收到2000吨煤炭,要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大力公司向法院提交了铁成公司员工季某(季某是铁成公司业务代表)向大力公司出具的收货确认书,但该确认书是季某以长远公司业务代表名义出具的。经查,长远公司并不存在,季某承认长远公司为其杜撰。据此,一审法院追加季某为被告。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决铁成公司向大力公司支付货款,季某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铁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中关于责令自己向大力公司支付货款的内容,大力公司、季某均未上诉。经审理,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并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送达后第10天,大力公司负责该业务的黎某在其手机中偶然发现,自己存有与季某关于2000吨煤炭验收、付款及剩余煤炭发运等事宜的谈话录音,明确记录了季某代表铁成公司负责此项煤炭买卖的有关情况,大力公司遂向法院申请再审,坚持要求铁成公司支付货款并解除合同。(2011—卷四—五)   
[问题]      
1.本案哪个(些)法院有管辖权?为什么?   
2.一审法院在审理中存在什么错误?为什么?   
3.分析二审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4.二审法院的判决有何错误?为什么?   
5.大力公司可以向哪个(些)法院申请再审?   
6.法院对大力公司提出的再审请求如何处理?为什么?   

选项

答案1.B县和D县法院有管辖权。当事人双方约定了两个法院,管辖协议无效。本案为合同纠纷,属特殊地域管辖,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的履行地管辖。 2.一审法院追加季某为被告是错误的,因为本案并不是必要共同诉讼;一审法院漏判当事人解除合同的请求是错误的,因为判决应针对当事人请求作出。 3.本案中,上诉人为铁成公司;被上诉人为大力公司;季某按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4.二审法院对一审漏审的原告解除合同的请求进行判决是错误的。对这一请求二审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5.大力公司可以向丁省高院申请再审。 6.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因当事人有新证据;法院应当就解除合同的请求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解析 1.本题考点是合同纠纷的管辖。本题牵涉到两个合同纠纷管辖规则,一个是协议管辖规则,另一个是合同纠纷管辖的通常规则。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例中双方当事人约定了两个地点的法院进行管辖,虽有约定管辖之意,但是,该管辖协议是无效的,因此本案不能根据协议管辖规则确定管辖,只能根据合同纠纷通常的管辖规则确定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例中的合同纠纷属于购销合同纠纷,购销合同纠纷的履行地确定有明确的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规定》。根据该司法解释,关于购销合同履行地的确定应把握以下准则:(1)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2)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在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3)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本案例涉及到的是前两个准则,当事人双方先约定交货地点为C县,后来又协商一致变更为丁省D县,因此这起购销合同纠纷的履行地在D县,被告铁成公司的住所地在B县。因此,B县和D县法院有管辖权。   
2.本题考点是当事人的确定与追加以及处分原则的内涵。一方面,要注意季某是铁成公司员工(季某是铁成公司业务代表),根据《民事诉讼法意见》第42条的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当事人。本题中季某的行为应由铁成公司承担责任,诉讼中应由铁成公司作为当事人,季某既非本案中的必要共同被告也非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追加其为当事人是错误的;另一方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处分原则的核心内涵是: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是行使处分权最基本的表现形式,法官的判决不能超出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也不能遗漏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这也被称为处分原则的约束性。本案例中,原告大力公司的诉讼请求是,要求铁成公司支付货款并请求解除合同。一审法院判决铁成公司向大力公司支付货款,遗漏了解除合同的请求,因此也是错误的。   
3.本题考点是二审中当事人地位的确定。二审中确定当事人的基本规则是:谁上诉就是上诉人,不上诉就是被上诉人。本案一审中实际上是将铁成公司和季某作为了必要共同被告,尽管这是错误的,在二审确定当事人时也只能”将错就错”地来确定当事人地位。根据《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77条的规定,必要共同诉讼人中的一人或者部分人提出上诉的,按下列情况处理:(1)该上诉是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2)该上诉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3)该上诉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承担有意见的,未提出上诉的其他当事人均为被上诉人。本案中,铁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中关于责令自己向大力公司支付货款的内容,大力公司、季某均未上诉。可见,铁成公司对于一审判决中自己和大力公司的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而对自己和季某之间的权利、义务分担没有意见。据此,本案中,上诉人为铁成公司;被上诉人为大力公司;季某按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4.本题考点是二审法院对漏判请求的处理方式。根据《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82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本案二审阶段,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并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是一审漏审的原告请求,二审法院直接作出判决是错误的。对这一请求二审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5.本题考点是当事人可以向其申请再审的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9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本案经过二审法院的审判并且当事人已取得二审终审判决,且双方当事人都是公司,因此当事人申请再审要到二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也就是丁省高院申请再审。   
6.本题考点是裁定再审的条件与对二审案件的再审的判决方式。裁定再审有两方面的基本条件必须掌握,一方面,要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对此,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205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另一方面,要符合法定的再审事由,对此,《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5)对于案件审理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7)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8)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诉讼的参加人,囚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9)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10)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11)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12)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13)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本案中,二审判决送达后第10天,大力公司负责该业务的黎某在其手机中偶然发现,自己存有与季某关于2000吨煤炭验收、付款及剩余煤炭发运等事宜的谈话录音,明确记录了季某代表铁成公司负责此项煤炭买卖的有关情况,属于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的事由,完全符合法院应当裁定再审的申请时限的要求和再审事由的要求,因此,应当裁定再审。   
对于二审案件的再审应该按照二审程序进行审理和判决,根据《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82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据此,再审法院应当就解除合同的请求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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