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律与唐明律相比,在刑罚适用原则上有哪些发展变化?

admin2015-12-30  47

问题 清律与唐明律相比,在刑罚适用原则上有哪些发展变化?

选项

答案清律刑罚适用原则在继承唐明律的基础上,有着相当丰富完备的规定,同时也与时俱进,有所发展与变化。主要表现在如下五个方面: (1)自首原则。其变化主要在于扩大了自首免罪的适用范围。康熙时《督捕条例》规定逃走三次的“逃人”“自回自首”者,仍可免罪。嘉庆年间规定脱逃犯“自行投归”者,照原犯罪名各减一等发落。 (2)共犯的处理原则。清律与明律一样,取消了唐律本有的若干规定,对官吏共犯责任有所减轻,对侵犯国家政治的共犯处罚有所加重。对家人共犯,定有专例并有所加重。《名例律》规定家人共犯以尊长为首,而专例则规定凡属家人共犯奸盗杀伤之罪,一律以首犯论处。 (3)公罪私罪区别对待原则。清承明制,在《大清律》中规定,官吏犯公罪者,罪止杖一百降四级调用,犯私罪者,罪止杖一百革职离任,对私罪的处罚明显比公罪为重。 (4)严格限制类推。清朝实行自唐律以来一以贯之的依法定罪、依法量刑原则。不仅如此,清承明制,规定了比唐律限制更多、更严格的类推制度。依唐律,断罪无正条时,官司可以依“出罪者举重明轻,入罪者举轻明重”的原则自行类推适用相近条文,而明清律规定,要议定奏闻,上报皇帝审批,不得擅自断决。 (5)化外人犯罪的处理原则。唐律规定“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明清律对此作了重大更改;凡化外来降人犯罪者,并依律拟断。这一规定导致如下三点变化:一是以清律作为处断所有涉外案件的依据,排除了外国法适用的可能;二是化外人仅为“来降者”和归化者,在中国经商求学旅历的外侨不在考虑之列,故该条文在主体适用范围上有所缩小。

解析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rj5lFFFM
0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