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海河公司于2005年3月签订合同,约定张某以40万元向海河公司购买1辆大客车,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支付30万元,余款在2006年12月底前付清,并约定在张某付清全款之前该车所有权仍属海河公司。张某未经其妻同意,以自家住房(婚后购买,房产证登记所有人

admin2014-04-13  24

问题 张某与海河公司于2005年3月签订合同,约定张某以40万元向海河公司购买1辆大客车,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支付30万元,余款在2006年12月底前付清,并约定在张某付清全款之前该车所有权仍属海河公司。张某未经其妻同意,以自家住房(婚后购买,房产证登记所有人为张某)向A银行抵押借款30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张某将30万元借款支付给海河公司后购回客车。张某请刘某负责跟车经营,并商定刘某按年终纯收入的8%提成,经营中发生的一切风险责任由张某承担。
    2005年10月,该车营运途中和一货车相撞,车内乘客李某受重伤,经救治无效死亡。客车因严重受损被送往工厂修理,需付费3万元。经有关部门认定,货车驾驶员尹某违章驾驶,应对该交通事故负全责。后张某以事故责任在货车方为由拒付修理费,工厂则拒绝交车。2006年12月,因张某借款到期未还,A银行申请法院对该客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请求对张某住房行使抵押权。
    [问题]
    1.张某和刘某之间是否成立合伙关系?为什么?
    2.A银行能否对张某的住房行使抵押权?为什么?
    3.工厂拒绝交车是否合法?为什么?
    4.张某应否对李某的继承人承担支付赔偿金的责任?为什么?
    5.法院对客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是否合法?为什么?
    6.尹某应否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

选项

答案1.不成立合伙关系,因张某聘请刘某属于雇佣关系,刘桌既未出资,也不承担风险,不符舍合伙关系的特征。 2.不能,因为该住房属于张某夫妻共同财产,未经共有权人其妻的同意进行抵押,该抵押无效。 3.合法,因为工厂作为承揽人可行使留置权或同时履行抗辩权。 4.张某应当对李某的继承人承担支付赔偿金的责任,因为张某与李某之间成立运输合同关系,张某应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对李某的赔偿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 5.合法,因该客车所有权虽然属于海河公司,但张某支付了大部分价款对该车享有一定的权益,该车属于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6.尹某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因尹某违章驾驶,造成1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构成交通肇事罪。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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