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婚后即前往A国攻读学位,后留在A国工作。其妻乙在分居多年后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委托其兄丙代理诉讼,丙曾在监所服刑9个月。乙由于不愿意在庭审中再提起与甲的婚姻往事,在对其兄丙的书面委托书的委托权限中写明“全权委托”,而不再出庭。甲闻讯后委托国内某律所律师

admin2022-03-16  37

问题 甲婚后即前往A国攻读学位,后留在A国工作。其妻乙在分居多年后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委托其兄丙代理诉讼,丙曾在监所服刑9个月。乙由于不愿意在庭审中再提起与甲的婚姻往事,在对其兄丙的书面委托书的委托权限中写明“全权委托”,而不再出庭。甲闻讯后委托国内某律所律师丁代理应诉,并将授权委托书直接邮寄到该律所。甲在电话中授权丁处理诉讼全部事宜,并阐述了自己对财产分割的意见,丁在法庭上向法官口头转述了甲的意见。法院根据双方的辩论情况作出了判决。结合案情,以下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

选项 A、乙可以委托曾经服刑的丙代理诉讼,由于是全权委托,丙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减少乙要求分割的财产数额
B、甲将授权委托书直接邮寄到律所,其委托是有效委托
C、甲在电话中授权丁处理诉讼全部事宜,该授权产生全权委托的效力
D、由于丁在法庭上已经向法官口头转述了甲对案件处理的意见,甲无须再提交书面意见;乙已全权委托其兄代理诉讼,乙也无须再出庭

答案A,B,E,D

解析 《民诉意见》第6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及人民法院认为不宜作诉讼代理人的人,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因此,被判处过刑罚的人并不必然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虽然是全权委托,根据《民诉意见》第69条的规定,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故A项错误。《民事诉讼法》第59条第3款规定,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因此,甲直接邮寄的授权委托书是没有效力的,故B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9条第l款和《民诉意见》第69条的规定,全权委托应该进行书面的具体授权,电话里的授权没有全权委托的效力,故C项错误。《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因此,代理人乙必须向法院提交甲的书面意见,而非口头转述,故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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