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投资公司投资一幢政府办公楼,决定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施工单位,但招标文件对省内施工单位和省外施工单位提出不同要求,也明确了投标保证金的数额。该公司委托某建筑事务所为该工程编制标底,标底的金额为6000万元。于2004年1月发出招标公告,后有甲、乙、丙、丁

admin2011-02-12  34

问题 某投资公司投资一幢政府办公楼,决定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施工单位,但招标文件对省内施工单位和省外施工单位提出不同要求,也明确了投标保证金的数额。该公司委托某建筑事务所为该工程编制标底,标底的金额为6000万元。于2004年1月发出招标公告,后有甲、乙、丙、丁、戊等五家建筑施工单位参加了投标,投标文件规定,1月30日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但戊单位2月1日才提交投标保证金。开标会由该省建委主持。甲、乙、丙、丁等四家单位的投标报价均在5000万元左右,与标底相差近1000万元,这四家投标单位对此向该省委投诉,称招标标底的工程量计算存在夸大的问题,使标底高出实际估价近1000万元。同时,丁单位向该投资公司要求撤回投标文件,为此,该投资公司请求省建委对原投标进行复核。4月28日,被指定的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对标底进行复核,并提交了复核报告,证明确有标底工程量夸大的问题,使原标底与复核标底相差近1000万元。由于上述问题久拖不决,导致中标书在开标三个月后一直未能发出。为了能早开工,该公司在获得建委同意后,更改了标底和工程结算方式,并确定乙公司为中标单位。
问题:
上述招标投标程序中,有哪些不妥之处?试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在上述招标中,不妥之处有: (1)公开招标应当平等地对待所有的投标人,不允许对不同的投标人提出不同的要求。 (2)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与举行开标会的时间不是同一时间。按照招投标法的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3)开标应当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主持,省建委作为行政管理机关只能监督招投标的活动,不能作为开标会的主持人。 (4)中标书在开标会三个月后一直未能发出。评标工作不宜久拖不决,如果在评标中出现无法克服的困难,应当及早采取其他措施(如宣布招标失败)。 (5)更改中标金额和工程估算方式,确定中标单位。如果不宣布招标失败,则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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