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行政案件的审判监督程序。

admin2014-03-11  17

问题 试述行政案件的审判监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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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的程序,也称再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并非每起行政案件所必经的程序,也不是第二审程序的继续,只有在生效裁判确有错误,需要进行再审时,才能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监督程序这一特殊程序的存在,目的在于贯彻审判工作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及时纠正错案,保证人民法院的办案质量。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案件的审判监督程序: (1)申诉。对于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依法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要求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 (2)提起再审。提起再审的情形有: ①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再审: ②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③对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3)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进行,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如果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或者是上级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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