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是从事饮食业的个体工商户,出售自制的饼干并获利680元,但其生产出来的饼干未经有关部门进行检验。这一行为被某工商所查获。根据《个体饮食业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对此类违法行为,应予以警告、没收违禁区食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

admin2014-04-13  34

问题 李某是从事饮食业的个体工商户,出售自制的饼干并获利680元,但其生产出来的饼干未经有关部门进行检验。这一行为被某工商所查获。根据《个体饮食业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对此类违法行为,应予以警告、没收违禁区食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根据上述有关规定,工商所没收了李某尚未出售的饼干和违法所得680元,而且工商所认为李某曾因伤害罪而被判刑3年,一年前刚出狱,因此要重罚,故又处以李某1500元的罚款。
    [问题]
    工商所对李某的违法行为进行的行政处罚是否合法适当?是否符合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选项

答案工商所的行政处罚行为是合法的,但不合理,违背了行政合理性的原则。主要表现在对李某的罚款行为上。本案中,根据法定罚款幅度的规定,工商所对李某处以1500元的罚款属于法定的幅度内,其行为没有超越法律,不与法律相抵触,是合法的。但工商所在法定幅度内的自由裁量权行使得不恰当,对李某进行1500元的罚款,除以其违法事实情节等为依据外,以一种不正当的考虑而做出的行政处罚行为,违背了行政合理性原则的要求,属不合理的行为。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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