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甲市刘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乙市铁路公安分局给予拘留10天的处罚,刘某不服向乙市公安局申请复议,乙市公安局将处罚结果更改为罚款200元。刘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此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有哪些?

admin2020-11-19  25

问题 (2003年)甲市刘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乙市铁路公安分局给予拘留10天的处罚,刘某不服向乙市公安局申请复议,乙市公安局将处罚结果更改为罚款200元。刘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此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有哪些?

选项 A、乙市铁路运输法院
B、甲市刘某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
C、乙市铁路公安分局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
D、乙市公安局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

答案C,D

解析 A选项不当选。依据考试当年生效的最高法院2000年《行政诉讼法解释》第6条第2款规定:“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法庭不审理行政案件,也不审查和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可见作为专门法院的铁路运输法院不能审理行政诉讼案件。不过最高法院2018年《行政诉讼法解释》第3条第2款规定:“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法庭不审理行政案件,也不审查和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行政行为的案件。铁路运输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执行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其中《行政诉讼法》第18条第2款是关于跨行政区域管辖的规定,可见目前铁路运输法院在符合法定条件下可以被指定为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诉讼案件的法院。但是本题中并没有明确这些条件,所以A选项在新的司法解释中仍然不当选。   
B选项不当选。本题为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案件,依据《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可见当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时,应该以复议机关为被告,也即告的是复议机关的行政行为,因为复议机关的改变行为相当于撤销了原行政行为,然后自己作出一个新的行政行为。在本案中刘某告的就是乙市公安局的罚款200元的处罚行为,因此不属于限制人身自由案件,也就不能由原告刘某的所在地法院管辖。   
C选项当选、D选项当选。《行政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题案例就属于经过复议的案件,依法由原机关(乙市铁路公安分局)所在地法院和复议机关(乙市公安局)所在地法院管辖。同时B选项解析中所述,本案被告是复议机关乙市公安局,属于普通的级别管辖案件,因此应该由基层法院管辖。由此推导,C选项和B选项表述正确,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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