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与客户乙公司签订合同,在一年内以固定单价200元向乙公司交付100件产品,无折扣、折让等金额可变条款,且甲公司的相关事实和情况表明,甲公司不会提供价格折让等可能导致对价金额可变的安排。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40件产品后,市场新出现一款竞争产品,单价为每件

admin2022-05-10  26

问题 甲公司与客户乙公司签订合同,在一年内以固定单价200元向乙公司交付100件产品,无折扣、折让等金额可变条款,且甲公司的相关事实和情况表明,甲公司不会提供价格折让等可能导致对价金额可变的安排。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40件产品后,市场新出现一款竞争产品,单价为每件130元。为了维系客户关系,甲公司与乙公司达成协议,将剩余60件产品的价格降为每件120元,已转让的40件产品与未转让的60件产品可明确区分。假定不考虑亏损合同等其他因素。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剩余60件产品时,确认收入金额为(          )。

选项 A、9 600元
B、12 000元
C、7 200元
D、5 200元

答案C

解析 本例中,由于合同无折扣、折让等金额可变条款,且甲公司的相关事实和情况表明,甲公司不会提供价格折让等可能导致对价金额可变的安排,该价格折让是市场条件的变化引发,这种变化是甲公司在合同开始日根据其所获得的相关信息无法合理预期的,由此导致的合同各方达成协议批准对原合同价格做出的变更,不属于可变对价,应作为合同变更进行会计处理。该合同变更未增加可明确区分的商品,甲公司已转让的40件产品与未转让的60件产品之间可明确区分,因此,该合同变更应作为原合同终止及新合同订立进行会计处理,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剩余60件产品时,确认收入7200元(12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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