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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想杀害身材高大的乙,打算先用安眠药使乙昏迷,然后勒乙的脖子,致其窒息死亡。由于甲投放的安眠药较多,乙吞服安眠药后死亡。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卷二—3,单)
甲想杀害身材高大的乙,打算先用安眠药使乙昏迷,然后勒乙的脖子,致其窒息死亡。由于甲投放的安眠药较多,乙吞服安眠药后死亡。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卷二—3,单)
admin
2017-03-07
31
问题
甲想杀害身材高大的乙,打算先用安眠药使乙昏迷,然后勒乙的脖子,致其窒息死亡。由于甲投放的安眠药较多,乙吞服安眠药后死亡。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卷二—3,单)
选项
A、甲的预备行为导致了乙死亡,仅成立故意杀人预备
B、甲虽已着手实行杀人行为,但所预定的实行行为(勒乙的脖子)并未实施完毕,故只能认定为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C、甲已着手实行杀人行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既遂
D、甲的行为是故意杀人预备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论处
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因果关系的错误。因果关系的错误指的是,侵害的对象没有错误,但造成侵害的因果关系的发展过程与行为人所预想的发展过程不一致,以及侵害结果推后或者提前发生的情况(对因果关系的具体样态的认识错误)——没有认错人,也没有打错,只是计划错了。
提前实现行为人所预想的结果,在刑法上称为结果的提前发生。例如,甲准备使乙吃安眠药熟睡后将其绞死,但未待甲实施绞杀行为时,乙由于安眠药过量而死亡。要认定这种行为是否成立故意犯罪既遂,关键在于行为人在实施第一行为时,是否已经着手实行(是否存在具体危险),如果得出肯定结论,则应认定为故意犯罪既遂,如果得出否定结论,则否认故意犯罪既遂。对于上例可以认定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故应认定为故意杀人既遂。 就本案而言,甲对乙投放过量安眠药的行为本身具有侵害乙生命的危险,属于故意杀人罪的着手行为,乙因服用过量安眠药而死亡,满足了故意杀人罪既遂的主客观条件,应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本题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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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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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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