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知道乙计划前往丙家抢劫,为帮助乙取得财物,便暗中先赶到丙家,将丙打昏后离去(丙受轻伤)。乙来到丙家时,发现丙已昏迷,以为是丙疾病发作晕倒,遂从丙家取走价值5万元的财物。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7/2/54)

admin2021-04-01  29

问题 甲知道乙计划前往丙家抢劫,为帮助乙取得财物,便暗中先赶到丙家,将丙打昏后离去(丙受轻伤)。乙来到丙家时,发现丙已昏迷,以为是丙疾病发作晕倒,遂从丙家取走价值5万元的财物。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7/2/54)

选项 A、若承认片面共同正犯,甲对乙的行为负责,对甲应以抢劫罪论处,对乙以盗窃罪论处
B、若承认片面共同正犯,根据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对甲、乙二人均应以抢劫罪论处
C、若否定片面共同正犯,甲既构成故意伤害罪,又构成盗窃罪,应从一重罪论处
D、若否定片面共同正犯,乙无须对甲的故意伤害行为负责,对乙应以盗窃罪论处

答案A,C,D

解析 选项A应选:片面共犯,指二人以上共同参与同一犯罪,一人实施犯罪行为,但是没有认识到还有除他之外的第二人参与其中,并实施共同犯罪;而此第二人能够清楚的认识到自己与其他行为人在实施共同的犯罪。成立片面共犯,首先需有主观上的认识因素,即如概念所言。其次,对于片面共犯的责任承担则应该根据其所犯罪行、行为与危害结果间的因果关系、主观构成等主客观方面综合考虑。若承认片面共同正犯,只对知情一方实施共犯的刑事责任承担,对不知情一方不适用共犯的处罚原则。甲成立抢劫罪,因为主观上甲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和抢劫故意,客观上导致丙昏迷无法反抗,丙的5万元财产被乙从家中取走,从主客观犯罪构成而言,甲构成抢劫罪。同理(同样的分析方法),由于乙事先不知情,到丙家中发现丙已昏迷,虽然取走了财物,但是不能事先理解甲打昏丙的行为,客观而言不具有承担甲打昏丙的抢劫手段的责任,因此,乙只构成盗窃罪。
    选项B不选: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行犯罪,不存在实行、组织、教唆、帮助等分工时就是简单共同犯罪。此时,各共犯人均为共同正犯,对其追究刑事责任应遵循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即在共同犯罪中,某共犯人即使只实施了一部分实行行为,无论最终结果是否为该实行行为所导致,行为人都应该对最终结果承担责任。因为,共同正犯之间存在共同的一般的犯罪的意思联络,是一种违法形态。共同正犯间在行为上存在互相利用、互相补充的作用,各共犯人的行为分别是其他共犯人的一部分,其对自己及共犯结果应承担责任。应从行为说而一体的看待行为结果。在本题中,乙不能就甲打昏丙的行为知情,缺乏与乙共同实施抢劫的意思联络,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在责任承担上,乙没有与甲共同成立抢劫罪的主观方面的责任基础。因此,乙无法适用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
    选项C应选:若否认片面共同正犯,则是否认甲帮助乙的行为具有主观上的片面意思联系,即打昏丙的行为,主观上不应认定为是为了帮助乙抢劫的故意,只能认定为伤害丙人身健康的故意及帮助乙顺利进入丙家的故意。而后期,乙进入丙家,见丙昏迷,只产生了盗窃故意。因此,对甲的认定,主观上仅仅为对丙的故意伤害,和帮助乙对丙财物的非法占有目的,无法产生其帮助乙的抢劫故意和片面的意思联络。因此,甲的一个行为,同时构成故意伤害罪和盗窃罪,应从一重。
    选项D应选:乙本来对甲打昏丙的行为并不知情,就甲打昏乙帮助其进入丙家盗窃的犯罪行为缺乏主观构成。若否认片面共同正犯,乙无须对甲的故意伤害行为负责,对乙应以盗窃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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