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创办个人合伙“红星造纸厂”,但工商机关误登记为集体所有制企业,则对该企业之债务( )。

admin2016-06-13  11

问题 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创办个人合伙“红星造纸厂”,但工商机关误登记为集体所有制企业,则对该企业之债务(    )。

选项 A、仅由该厂以其全部财产承担责任
B、该厂以其全部财产承担责任,集体经济组织承担连带责任
C、甲乙丙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D、按个人合伙的债务处理

答案C,D

解析 《民通意见》第49条规定,个人合伙或者个体工商户,虽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错误地登记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但实际为个人合伙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应当按个人合伙或者个体工商户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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