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司法
案情:李某创作的小说《小村庄的陈年往事》在《似水年华》杂志发表后,王某认为小说以其为原型,将其丑化为一个下流无耻的恶霸,使其名誉权受损。王某起诉李某,请求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并赔礼道歉。法院受理本案后,追加《似水年华》杂志社为共同被告。此时王某死亡,法院于是
案情:李某创作的小说《小村庄的陈年往事》在《似水年华》杂志发表后,王某认为小说以其为原型,将其丑化为一个下流无耻的恶霸,使其名誉权受损。王某起诉李某,请求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并赔礼道歉。法院受理本案后,追加《似水年华》杂志社为共同被告。此时王某死亡,法院于是
admin
2008-12-16
43
问题
案情:李某创作的小说《小村庄的陈年往事》在《似水年华》杂志发表后,王某认为小说以其为原型,将其丑化为一个下流无耻的恶霸,使其名誉权受损。王某起诉李某,请求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并赔礼道歉。法院受理本案后,追加《似水年华》杂志社为共同被告。此时王某死亡,法院于是变更其子王一为原告,其后又准许王一将请求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变更为7万元。一审判决认为,杂志社编辑与作家李某和王某虽不认识,难以核实有关事实,但也不能免除侵权责任,故认定李某和杂志社构成侵权,判决赔偿经济损失7万元,并在《似水流年》上刊登小说情节失实的声明以消除影响。判决未涉及赔礼道歉的问题。李某、王一和杂志社均提出了上诉,二审法院经过书面审查,未接触当事人,直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问题:
选项
答案
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先予执行的规定。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9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民诉意见》第107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紧急情况,包括:(1)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2)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3)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货款的;(4)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根据上述规定,王某在起诉后,判决做出前,为了立即制止杂志社的侵权行为,有权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请求法院责令杂志社停止本期的发行。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oNXlFFFM
本试题收录于:
主观题试卷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主观题试卷
法律职业资格
相关试题推荐
聋哑被告人张某开庭审理前要求其懂哑语的哥哥担任他的辩护人和翻译对于张某的要求,法院应当作出的决定是()
本案中,因为麦克为德国人,那么,对他的杀人行为可以立案侦查的机关是()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于已经超过追诉时效期限的案件应当()
以下关于法律类推的说法正确的是()。
下列说法属于强制措施的特点的是:()。
甲将其所有的房屋出租给乙,双方口头约定租金为每年5万元,乙可以一直承租该房屋,直至乙去世。房屋出租后的第二年,乙为了经营酒店,经甲同意,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共花费6万元。一天晚上,一失控的汽车撞到该房屋,致使其临街的玻璃墙毁损,肇事司机驾车逃逸,乙要求甲维
人民法院调解应遵循()原则。
甲、乙二人出资10万元,同时通过购买并使用伪造的商业零售发票,虚填商品实物价值人民币50万元,骗取审计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以60万元注册资本取得“XX贸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后甲、乙又合谋将上述10万元资本金转移用于注册另一公司。甲、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在自诉案件审理中()。
2003年7月9日,B市的甲公司与H市的乙公司签订了一份租赁经营合同。双方约定:甲公司将位于B市C区的某酒店(含附属设施房)全部租赁给乙公司经营,期限5年,年租金248万元人民币。双方还在合同中约定了争议解决条款:凡因执行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均应由双方协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拶。害的,其赔偿方式有( )。
随机试题
被告人张某,A省B市人,与其妻李某一向感情和睦。2015年3月,张某所在的企业因资不抵债破产倒闭,张某失业在家,经常与其妻李某争吵。2015年11月5日,被告人张某与李某又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被告人张某对李某拳脚相加,一气之下李某即要收拾行李回娘家。被告人
TheNewOldAgeA)TheJapaneseseniorcitizenswhofoundedJeebaknewtheyweremakinghistorywhentheycoinedtheircomp
男性,72岁。哮喘史40年,近5年来发生双下肢水肿,近1周哮喘加重,白天发作每周>2次,每天夜间均有发作,活动受限,没有急性加重症状。下列对该患者的诊断最有意义的是
国有建设用地按用途分,可以分为()。
编制供应采购计划的输出结果是()。
下列关于接入技术特征的描述中,正确的是
Howlongdidthedebatelast?
TheEconomistIntelligenceUnit(EIU)earnestlyattemptstomeasurewhichcountrywillprovidethebestopportunitiesforahealth
SpeakerA:Excuseme,couldyoutellmewheretheentrancetothesubwayis?SpeakerB:______
WaystoTakeIttotheNextLevelNomatterwhatyou’redoing,therecomesatimewhenyouaregoingtowanttotakethings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