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些国家侵权行为不适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赠礼道歉的责任方式?

admin2008-08-07  36

问题 下列哪些国家侵权行为不适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赠礼道歉的责任方式?

选项 A、公安人员盘问过程中殴打刘某
B、海关违法扣留张某5小时
C、法院以转移被查封财产为由错误拘留陈某15日
D、镇政府公布本镇有不良嗜好人员名单

答案A,C,D

解析 本题涉及的是国家承担违法具体行政行为之责任的方式问题,对此《国家赔偿法》第30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条3条第 (一)、(二)项,第15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而我国《国家赔偿法》第3条第(一)、 (二)项分别规定两种情形是:“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我国《国家赔偿法》第15条第(一)、(二)、(三)项分别规定的情形是;“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根据国家赔偿法的上述规定,只有“海关违法扣留张某5小时”适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责任方式”。所以正确答案应该是ACD项。“公安人员盘问过程中殴打刘某”和“镇政府公布本镇有不良嗜好人员名单”都明显不能适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责任方式”。至于“法院以转移被查封财产为由错误拘留陈某15日”,确实属于违法约束无辜的陈某人身自由的行为,在原理上似乎应该可以适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责任方式”。但是,对于审判机关侵犯人身权并适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责任方式”的行为,我国《国家赔偿法》第15条只规定了一种情况,即“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而本题中,“法院以转移被查封财产为由错误拘留陈某15日”只是人民法院在诉讼程序中所采取的强制措施,司法强制措施违法的,不适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责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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