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某市拟将所管辖的一个县变为市辖区。根据宪法规定,上述改变应由下列哪一机关批准?(2007年试卷一第17题)

admin2017-06-13  29

问题 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某市拟将所管辖的一个县变为市辖区。根据宪法规定,上述改变应由下列哪一机关批准?(2007年试卷一第17题)

选项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C、国务院
D、所在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答案C

解析 我国《宪法》第89条规定:“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题目中是某市管辖下的县的建置要改变,唯有国务院有批准权。因此,选项C正确。应选。
    我国《宪法》第6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十二)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十三)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第107条第3款规定:“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另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均没有任何级别的地方行政区划设置和区域划分的批准权。因此,选项ABD不应当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均没有任何级别的地方行政区划设置和区域划分的批准权。全国人大、国务院及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有相应的地方行政区划设置或区域划分的批准权,它们各自的批准权限需要考生在复习中注意归纳总结和对比记忆。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2)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3)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制和区域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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