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月1日,甲与乙口头约定,甲承租乙的一套别墅,租期为五年,租金一次付清,交付租金后即可入住。洽谈时,乙告诉甲屋顶有漏水现象。为了尽快与女友丙结婚共同生活,甲对此未置可否,付清租金后与丙入住并办理了结婚登记。 入住后不久别墅屋顶果然漏水,甲

admin2018-03-23  27

问题 2005年1月1日,甲与乙口头约定,甲承租乙的一套别墅,租期为五年,租金一次付清,交付租金后即可入住。洽谈时,乙告诉甲屋顶有漏水现象。为了尽快与女友丙结婚共同生活,甲对此未置可否,付清租金后与丙入住并办理了结婚登记。
    入住后不久别墅屋顶果然漏水,甲要求乙进行维修,乙认为在订立合同时已对漏水问题提前作了告知,甲当时并无异议,仍同意承租,故现在乙不应承担维修义务。于是,甲自购了一批瓦片,找到朋友开的丁装修公司免费维修。丁公司派工人更换了漏水的旧瓦片,同时按照甲的意思对别墅进行了较大装修。更换瓦片大约花了10天时间,装修则用了一个月,乙不知情。更换瓦片时,一名工人不慎摔伤,花去医药费数千元。
    2005年6月,由于新换瓦片质量问题,别墅屋顶出现大面积漏水,造成甲一万余元财产损失。
    2006年4月,甲遇车祸去世,丙回娘家居住。半年后丙返回别墅,发现戊已占用别墅。原来,2004年12月甲曾向戊借款10万元,并亲笔写了借条,借条中承诺在不能还款时该别墅由戊使用。在戊向乙出示了甲的亲笔承诺后,乙同意戊使用该别墅,将房屋的备用钥匙交付于戊。(2009年卷四第四题)
    【问题】
甲丁之间存有什么法律关系?其内容和适用规则如何?摔伤工人的医药费用、损失应如何处理?理由是什么?

选项

答案(1)甲丁之间属于无名合同,应适用《合同法》总则的相关规定,并可参照《合同法》分则或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例如,费用承担问题适用赠与合同的规则,完成工作问题适用承揽合同规则。 (2)应由丁公司承担。因为工人在从事丁公司安排的工作的过程中造成自己的伤害,应认定为工伤,由单位承担责任。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无名合同、用人单位责任。应该说这道题的命题有牵强附会之嫌,显示出司法考试为考某个知识点而死搬硬套命题的缺陷。考生读题后,基本都没有想到这道题是考查“无名合同”,这也导致这道题的答案千差万别,考生异议极大。
    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尚未为其确定一定名称和特定规范的合同。甲与丁之间的合同即属于无名合同。对于无名合同,因无直接适用的法律,依照《合同法》第124条的规定,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合同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本题中,丁公司的工人在从事公司安排工作的过程中造成了自己的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要说明的是,本题出现在《侵权责任法》立法之前,从当年给出的答案判断,命题人旨在考查《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1条的内容。但是,《侵权责任法》通过以后,第34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工作人员侵权的情形,第35条规定了个人之间的用工关系。通常公司的员工在从事公司安排工作的过程中造成自身或他人损害的,不应再视为雇佣关系。《侵权责任法》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对于造成自己损害的情况,没有规定,但显然属于工伤的范围,应当由单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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