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23日,星火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星火公司”)成立,2016年10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星火公司董事会现有董事5名,张某为唯一一名职工董事且现任副董事长。 2017年7月,董事崔某拟转让自己所持星火公司8%股份中的4%,向董事长咨询

admin2021-02-27  20

问题 2012年10月23日,星火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星火公司”)成立,2016年10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星火公司董事会现有董事5名,张某为唯一一名职工董事且现任副董事长。
    2017年7月,董事崔某拟转让自己所持星火公司8%股份中的4%,向董事长咨询意见时,被告知不合法。
    2017年8月,星火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1/2。
    2018年3月,董事张某因故辞职,公司股东大会决定在张某辞职后暂时不再增设董事。
    2018年4月,股东谢某因对公司业务存疑,向公司书面请求查阅星火公司最近1年的董事会会议记录、公司会计账簿等资料。星火公司予以拒绝。
职工董事张某辞职后,下列各项判断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

选项 A、董事会中必须有一名职工代表
B、董事会必须设副董事长
C、董事人数将不满足法律规定的要求
D、可由公司经理兼任董事
E、可由公司监事兼任董事

答案C,D

解析 选项A,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选项B,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选项C,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本题中,张某辞职后,星火公司董事人数为4人,不满足法定最低人数要求。选项D、E,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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