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国有企业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拟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决定以募集方式设立。以下方案不合法的是:

admin2013-05-03  98

问题 某国有企业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拟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决定以募集方式设立。以下方案不合法的是:

选项 A、发起人为2人
B、注册资本800万元
C、发行股份200万股,拟对外募集160万股
D、发起人以货币、实物、工业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土地使用权净评估作价占注册资本的10%,工业产权占25%

答案2,4,8

解析 本题考查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公司法》第75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5人以上为发起人,但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因此A合法。第78条第2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因此B不合法。第83条规定,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其余股份应当向社会公开募集。因此C不合法。第80条规定,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并折合为股份。发起人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20%。因此D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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