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共同犯罪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2年卷二10题)

admin2018-06-29  16

问题 关于共同犯罪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2年卷二10题)

选项 A、甲为劫财将陶某打成重伤,陶某拼死反抗。张某路过,帮甲掏出陶某随身财物。2人构成共犯,均须对陶某的重伤结果负责
B、乙明知黄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仍按黄某要求为其收取毒品原植物的种子。2人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共犯
C、丙明知李某低价销售的汽车系盗窃所得,仍向李某购买该汽车。2人之间存在共犯关系
D、丁系国家机关负责人,召集领导层开会,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私分给全体职工。丁和职工之间存在共犯关系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共同犯罪。共同犯罪的成立要求二人以上在主观上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和犯意联络,客观上对结果有共同的因果力,即各个人的行为都对结果有因果力。
    A项为承继共犯的情况。承继共犯指前行为人已经实施了一部分实行行为之后,后行为人以共同实行或者帮助的意思参与实行犯罪的情况。包括承继的正犯和承继的帮助犯。承继者成立先行为者的共犯,但是后行为人对于自己参与之前的前行为人的行为产生的结果不承担责任。张某在甲以抢劫故意造成被害人重伤之后,参与获取财物的,张某成立甲抢劫罪的承继共犯,但是不对自己没有因果力的重伤结果承担责任。所以A项中“2人构成共犯”的说法正确,“均须对陶某的重伤结果负责”的说法错误。
    B项中乙认识到黄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仍按黄某要求为其收取毒品原植物的种子,二人对于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既有共同的故意,也有共同的客观行为,黄某为实行者(种植),乙为帮助者(提供种子)。二人成立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共犯。B项的说法正确。
    C项中李某有两个行为:(1)盗窃罪。在丙出现时李某的盗窃罪已经既遂,侵害他人财产权的结果已经出现。(2)销赃。李某在盗窃后的销赃行为并未侵犯被害人新的法益,属于事后不可罚的情况,不成立新的犯罪。
    丙的参与:(1)丙在购买赃车时,鉴于李某的盗窃罪已经完成,丙对盗窃结果无贡献,不能成立盗窃罪的共犯。(2)丙故意收购赃物的行为成立《刑法》第312条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由于李某不成立此罪,二人不成立该罪的共同犯罪。
    若李某销售的并不是自己盗窃所得的汽车,而是为不知名的第三人的盗窃罪销售赃物,则李某属于盗窃赃物,丙属于收购赃物,属于刑法理论上的对行犯,即共同犯罪之一种。
    综上所述,由于存在不成立共同犯罪的情形,所以笼统地说李某和丙成立共同犯罪是错误的。
    D选项,依据《刑法》第396条的规定,国家机关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分给个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成立私分国有资产罪。此罪是单位犯罪,单位犯罪并不是单位内部成员的共同犯罪。刑法只惩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他职工并不成立犯罪,当然也不存在共犯关系。题目中丁作为国家机关负责人,召集领导层开会,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私分给全体职工。丁和其他领导成立私分国有资产罪,职工不成立犯罪,他们之间也没有共犯关系。所以D项判断“丁和职工之间存在共犯关系”的说法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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