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化学日用品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7年7月,该厂外购原材料委托A厂加工20000千克化妆品,经税务机关核定,A厂以每千克50元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代收代缴消费税,收回后继续生产化妆品(当月生产耗用原料情况:同类化妆品月初库存2600千克,月末库存180

admin2011-01-15  35

问题 某化学日用品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7年7月,该厂外购原材料委托A厂加工20000千克化妆品,经税务机关核定,A厂以每千克50元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代收代缴消费税,收回后继续生产化妆品(当月生产耗用原料情况:同类化妆品月初库存2600千克,月末库存1800千克)。另购进辅助材料,取得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货款为800000元,增值税额为136000元。当月共生产销售化妆品80000瓶,每瓶不含增值税销售价为28元,其中79600瓶直接销售给某商场,400瓶因管理不善被盗。已知化妆品消费税税率为30%,增值税税率为17%,该厂月初进项税额为零。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计算该化学日用品厂当月应纳消费税额和增值税额。

选项

答案(1)应纳消费税额的计算。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化妆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化妆品)可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额。 应纳消费税额=(28×79600×30%)-(20000+2600-1800)×50×30%=668640-312000=356640(元) (2)应纳增值税额的计算。 ①销项税额=28×79600×17%=378896(元) ②进项税额为外购原材料(委托加工)和接受应税劳务(接受加工)以及购进辅助材料所支付的增值税额。其中外购原材料(委托加工)和接受应税劳务(接受加工)的进项税额应先算出材料成本和加工费的金额,由于A厂经税务机关核定以每千克50元的组成计税价格代收代缴消费税,即: [*] 所以,每千克委托加工好的化妆品所耗用的材料成本与加工费的金额为: 材料成本+加工费=50×(1-30%)=35(元) 由此可得出委托加工收回的化妆品的进项税额为每千克材料成本+加工费的金额乘以收回数量再乘以增值税税率。同时,非正常损失的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扣除。 [*] ③应纳增值税额=378896-254381.2=124514.8(元)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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