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10年5月的一天,在校学生甲、乙、丙、丁四名同学(均不满16周岁)到一网吧门口玩耍时,被害人戊言语挑衅并出手殴打丁。随后,甲、乙、丙、丁四人用拳脚对戊进行殴打,致其受伤。经法医鉴定,属轻伤。该县人民检察院于同年8月10日以被告人甲、乙、丙、丁犯故

admin2014-11-03  23

问题 案情:2010年5月的一天,在校学生甲、乙、丙、丁四名同学(均不满16周岁)到一网吧门口玩耍时,被害人戊言语挑衅并出手殴打丁。随后,甲、乙、丙、丁四人用拳脚对戊进行殴打,致其受伤。经法医鉴定,属轻伤。该县人民检察院于同年8月10日以被告人甲、乙、丙、丁犯故意伤害罪向该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问题:
    1.如果被告人甲在犯罪的时候未满1 8周岁,审判的时候已满18周岁了,法院是否需要为其提供法律援助?为什么?
    2.哪些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由少年法庭审理?
    3.如果人民检察院要审查批准逮捕乙,需要进行的活动有哪些?依据是什么?
    4.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以下称“非法定代理人”)。非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使到场的法定代理人的哪些权利?
    5.关于未成年诉讼程序中的附条件不起诉,应当符合哪些条件才可以适用?
    6.如果人民检察院已经决定附条件不起诉,在什么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
    7.关于未成年人案件的不公开审理与犯罪档案封存制度,新《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是如何规定的?

选项

答案1.不需要。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据此确定,公检法三机关都有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的义务,另外,公检法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依据的是诉讼进程中的年龄,而不是犯罪时的年龄,所以,法院不需要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2.下列案件由少年法庭审理: (一)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人民法院立案时不满二十周岁的案件; (二)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人民法院立案时不满二十周岁,并被指控为首要分子或者主犯的共同犯罪案件。其他共同犯罪案件有未成年被告人的,或者其他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是否由少年法庭审理,由院长根据少年法庭工作的实际情况决定。 3.应当进行下列活动: (1)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2)应当听取辩护律师意见。 (3)可以询问证人。 (4)可以询问诉讼参与人。 4.不能行使的权利包括:不能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其非法定代理人不可以进行补充陈述。 5.对于未成年人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权利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6.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 (1)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 (2)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7.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到场代表的人数和范围,由法庭决定。到场代表经法庭同意,可以参与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庭教育工作。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对依法公开审理,但可能需要封存犯罪记录的案件,不得组织人员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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