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某县税务机关到某公司查账,发现其逃税达3000元,因为会计师刘某外聘临时每个月末帮忙做账,税务机关以刘某私自作假账逃税为由,遂要求刘某对逃税行为负责,并要求其补缴税款。刘某不服,认为自己是接受某公司的指派,并且是该工资老总要求其做假账,其与该公司是委

admin2014-07-01  28

问题 案情:某县税务机关到某公司查账,发现其逃税达3000元,因为会计师刘某外聘临时每个月末帮忙做账,税务机关以刘某私自作假账逃税为由,遂要求刘某对逃税行为负责,并要求其补缴税款。刘某不服,认为自己是接受某公司的指派,并且是该工资老总要求其做假账,其与该公司是委托关系,其税款应当由该公司缴纳,做假账的责任也不应该由自己承担,自己只是违反了会计师的有关规定,应该由会计师事务所及上级管理机关对自己进行一定处罚,税务局无权对其处罚。县税务局未采纳刘某的意见,坚持要求刘某缴纳税款,并对作假账承担罚款2000元。
问题:
如果复议机关将原纳税决定为改为由某公司缴纳税款,某公司与刘某的诉讼地位应如何确定?

选项

答案刘某和某公司都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某公司提起行政诉讼,则刘某是第三人;反之,如果刘某提起行政诉讼,则某公司是第三人。

解析 某公司和刘某是与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属于《行诉解释》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行诉解释》第1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二)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或者在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四)与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在某公司起诉的情况下,刘某可以自己申请或由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因为本案的处理结果与刘某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行政诉讼法》第27条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反之,如果刘某提起诉讼,则某公司可以成为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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