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997年5月,万达公司凭借一份虚假验资报告在某省T商局办理了增资的变更登记,此后连续四年通过了工商局的年检。2001年7月,工商局以办理变更登记时提供虚假验资报告为由对万达公司作出罚款1万元,责令提交真实验资报告的行政处罚决定。2002年4

admin2020-11-19  39

问题 (2004年)1997年5月,万达公司凭借一份虚假验资报告在某省T商局办理了增资的变更登记,此后连续四年通过了工商局的年检。2001年7月,工商局以办理变更登记时提供虚假验资报告为由对万达公司作出罚款1万元,责令提交真实验资报告的行政处罚决定。2002年4月,工商局又作出撤销公司变更登记,恢复到变更前状态的决定。2004年6月,工商局又就同一问题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关于工商局的行为,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选项 A、2001年7月工商局的处罚决定违反了行政处罚法关于时效的规定
B、2002年4月工商局的处罚决定违反了一事不再罚原则
C、2004年6月工商局的处罚决定是对前两次处罚决定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合法的行政行为
D、对于万达公司拒绝纠正自己违法行为的情形,工商局可以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为由作出处罚

答案A

解析 A选项当选、D选项不当选。《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万达公司提供虚假验资报告的违法行为发生在1997年5月,这一行为并非持续性的违法行为,只是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一直存在持续,所以行政处罚的追诉期应当从1997年5月开始计算。工商局在2001年7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已经超出了2年的处罚追诉期。   
B选项不当选、C选项不当选。这两个选项是关于一事不再罚的判断,依据我所总结的一事不再罚三步走的推导思路,可以迅速解题:第一步,确定案件中有几个独立的处罚行为。2001年7月工商局的罚款决定时第一个处罚行为,但是2002年4月工商局作出的撤销变更登记行为并不属于行政处罚,而是将违法状态恢复原状,应当属于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方式,所以第一步检验都没有通过,该行政行为没有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由此B选项可以排除。2004年6月工商局的吊销营业执照行为是针对万达公司的新的处罚行为,于是第一步检验通过,需要继续检验;第二步,确定案件中两个独立的处罚行为是否针对同一个违法行为实施。从题目表述可以看出,2001年7月和2004年6月的两个行政处罚行为都是针对万达公司提交虚假验资报告的行为作出,所以第二步检验通过;第三步,确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了几个行政法规定,如果只违反一个行政法规定,则无论是给予同种或不同种的处罚都是违反一事不再罚,而如果违反了两个行政法规定,则给予不同种的处罚没有违反一事不再罚,给予同种的处罚违反了一事不再罚。本案中万达公司提交虚假验资报告的行为只违反了工商部门的行政法规定,因此无论是给予同种或不同种的处罚都违反了一事不再罚。可见工商局2004年6月的处罚决定违反了一事不再罚原则,属于违法的行政处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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