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妻子朱某、女儿李梅(12周岁)一家三口住在贫困山村。为脱贫致富,2008年12月李某分别向信用社和复员军人张某各借款5万元,又向邻村借款5万元,共计15万元,购买邻村一台旧卡车开始货运业务。2009年7月,在尚未办理各项车辆运输保险的情况下,李某冒着

admin2015-09-23  37

问题 李某与妻子朱某、女儿李梅(12周岁)一家三口住在贫困山村。为脱贫致富,2008年12月李某分别向信用社和复员军人张某各借款5万元,又向邻村借款5万元,共计15万元,购买邻村一台旧卡车开始货运业务。2009年7月,在尚未办理各项车辆运输保险的情况下,李某冒着大雨天、山路十分湿滑的危险为村民刘某运货进城,不幸坠人山谷,车毁人亡。朱某得知后,痛不欲生,当晚上吊自杀,留下孤儿李梅。村委会在全权处理李、朱丧事并清查其财产债务后,会同乡民政干部组织召开了一个特别会议,参加人有村委会和乡民政干部、邻村村长、信用社负责人、刘某、张某、李梅。经查,李某夫妇共有财产2万元存款、房屋及家庭生活用品。问题:
你认为本案依法如何处理?

选项

答案本案应作如下处理:①李某、朱某遗留的遗产共有2万元存款、房屋和家庭生活用品,应由其唯一的继承人李梅继承。李梅为未成年人,又无其他生活来源,故应为其保留必要的财产份额,以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②在为李梅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以后,剩余遗产应用于清偿信用社、张某、邻村人、刘某等人的债务。由于这些债权均没有担保,故应平等受偿。且债务清偿以剩余遗产为限,未清偿部分李梅不再承担清偿责任。③关于李梅的监护人,看是否有其他有监护资格及监护能力的人,若无,则应由村委会作为李梅的监护人。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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