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拉机厂因急需柴油,与柴油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双方商定,柴油公司在一个月内筹集0号或10号柴油20吨供给拖拉机厂,每吨单价为1300元;合同生效后,拖拉机厂按合同约定支付了1万元定金。柴油公司也在合同生效后的第20天,依约定向拖拉机厂发运了0号柴油20

admin2009-05-14  20

问题 拖拉机厂因急需柴油,与柴油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双方商定,柴油公司在一个月内筹集0号或10号柴油20吨供给拖拉机厂,每吨单价为1300元;合同生效后,拖拉机厂按合同约定支付了1万元定金。柴油公司也在合同生效后的第20天,依约定向拖拉机厂发运了0号柴油20吨。因当时气温下降,0号柴油无法投入使用。故拖拉机厂要求柴油公司改供10号柴油,或者退货。柴油公司认为其所供0号柴油符号国家质量标准和合同规定,既不应换货,也无货可换;同时要求拖拉机厂依约支付货款,不能退货。关于本案合同之债的说法,正确的有(    )。

选项 A、本案合同之债可以通过拖拉机厂和柴油公司签订合同而确定应供应0号或10号柴油
B、本案中,合同之债可以通过债务人的选择而确定应供应0号或10号柴油
C、本案中,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选择权行使的期限
D、若由于国家政策限制,禁止出售10号柴油,则只能以0号柴油为履行标的

答案1,2,4,8

解析 选择之债的特定方法有:①可以通过合同而特定;②可以通过选择而特定,选择权的归属应由双方当事人约定,也可由法律直接规定,在既无约定又无法定的情况下,选择权宜归债务人享有;选择权可因不能履行而特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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