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市A区的百货公司与乙市B区的冰箱厂在甲市C区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双方在乙市D区冰箱厂仓库履约交货。如果发生纠纷,协商解决不成时,应由合同签订地或者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后因冰箱质量和货款问题双方发生纠纷,百货公司向D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冰箱厂向B

admin2013-11-01  34

问题 甲市A区的百货公司与乙市B区的冰箱厂在甲市C区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双方在乙市D区冰箱厂仓库履约交货。如果发生纠纷,协商解决不成时,应由合同签订地或者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后因冰箱质量和货款问题双方发生纠纷,百货公司向D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冰箱厂向B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分析该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选项 A、有效
B、无效
C、部分有效部分无效
D、经法院确定以后有效

答案B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可见,协议管辖的适用范围:仅适用于合同纠纷案件;协议管辖的形式:只能采用书面形式;协议管辖的选择范围及其限制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在本题中,“合同约定,双方在乙市D区冰箱厂仓库履约交货。如果发生纠纷,协商解决不成时,应由合同签订地或者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可见,当事人双方选择了两个法院。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确定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4条是关于合同纠纷法定管辖的规定,所以综合来看,在本案中管辖协议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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