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甲公司职工黎某因公司拖欠其工资,多次与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发生争吵,王某一怒之下打了黎某耳光。为报复王某,黎某找到江甲的儿子江乙(17岁),唆使江乙将王某办公室的电脑、投影仪等设备砸坏,承诺事成之后给其一台数码相机为报酬。事后,甲公司对王某

admin2018-07-27  30

问题 【案情】
    甲公司职工黎某因公司拖欠其工资,多次与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发生争吵,王某一怒之下打了黎某耳光。为报复王某,黎某找到江甲的儿子江乙(17岁),唆使江乙将王某办公室的电脑、投影仪等设备砸坏,承诺事成之后给其一台数码相机为报酬。事后,甲公司对王某办公室损坏的设备进行了清点登记和拍照,并委托、授权律师尚某全权处理本案。尚某找到江乙了解案情,江乙承认受黎某指使。甲公司起诉要求黎某赔偿损失,并要求黎某向王某赔礼道歉。诉讼中,黎某要求法院判决甲公司支付其劳动报酬。审理时,法院通知江乙参加诉讼。经审理,法院判决侵权人赔偿损失,但对甲公司要求黎某向王某赔礼道歉的请求、黎某要求甲公司支付劳动报酬的请求均未作处理。(2011年卷四第五题)
    【问题】
原告甲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公司制作的王某办公室损坏设备登记表、对损坏设备拍摄的照片、律师尚某调查江乙的录音资料。上述材料能否作为本案证据?如果能,分别属于法律规定的何种证据?

选项

答案(1)损坏设备登记表不能作为本案证据; (2)照片可以作为本案证据,属于物证; (3)录音资料可以作为本案证据,属于视听资料。

解析 本题考查证据的法定种类。应当注意的是证据的分类必须结合案情来分,脱离案情很难对证据进行准确的分类:
(1)《民事证据规定》第14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可见,“损坏设备登记表”只是证据清单或者证据目录,并不是证据。
(2)照片可以作为本案证据,属于物证。在本案中,作为证据的不是照片本身,而是损坏的设备,所以仍然是物证,照片只是固定和提供物证的一种手段而已。因此照片不是书证。
(3)本案中的录音资料,用内容来证明案情,可以作为本案证据,属于视听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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