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的,免征土地增值税。(2014年)

admin2017-03-26  22

问题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的,免征土地增值税。(2014年)

选项 A、10%
B、20%
C、25%
D、30%

答案B

解析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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