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资料: 乐居地板厂,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销售各种实木漆饰地板(以下简称漆板),也接受委托加工实木漆饰地板。2008年2月期末: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8000元;各种增值税抵扣凭证均合法有效,并在规定的时间办理了认证手续。2008年3月末有关购销

admin2014-03-23  41

问题 基本资料:
  乐居地板厂,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销售各种实木漆饰地板(以下简称漆板),也接受委托加工实木漆饰地板。2008年2月期末: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8000元;各种增值税抵扣凭证均合法有效,并在规定的时间办理了认证手续。2008年3月末有关购销经济业务如下:
  (1)3月2日发出漆板一批,成本价格为100000元,委托代销商代销;
  (2)3月7日向林场购进其自产原木一批,取得林场开具的普通发票注明:价款250000元;款项通过银行转账付讫;
  (3)3月8日发出原木一批,委托协作厂加工实木白坯地板,实际成本100000元;
  (4)3月9日接受某装潢公司委托定制一批特种漆板,装潢公司发来加工用木材一批,成本为50000元,已全部交到生产车间进行加工;以银行存款收取装潢公司加工定金3000元;
  (5)3月11日向木材公司购进木材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00000元,税额34000元,开具商业承兑汇票一份;取得木材运输部门通过税务机关代开的运输专用发票注明:运费8000元,装卸费1000元,款项用支票付清;
  (6)3月12日协作厂实木白坯地板全部加工完毕,提货时,协作厂收取加工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4000元,税额2380元,另代收消费税6000元,款项均已经支付。白坯实木地板收到后拟再生产漆板;
  (7)3月13日因管理不善材料仓库发生火灾,部分库存材料发生损失,经盘点损失情况为:外购原木30000元,外购木材20000元;
  (8)3月15日新办公楼在建工程领用漆板一批,成本价格为70000元(同类产品销售价格为90000元);
  (9)3月16日收到上月委托代销商的代销货物汇款60000元,但未取得代销清单;
  (10)3月18日上月销售的一批漆板因质量有问题,经与购货方协调,购货方以8折购进,凭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开具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一20000元,税额一3400元;同时款项也退还给购货方;
  (11)3月22日零售给居民个人漆板一批,价税合计11700元,应居民要求上门进行铺装,另收铺装费2000元,款项均收到并缴存银行;
  (12)3月25日装潢公司定制的特种漆板加工完毕,全部发给装潢公司,按协议约定收取加工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7000元,税额1190元,余款5190元装潢公司尚未支付;
  (13)3月28日厂门市部报来零售漆板收入合计351000元(按出厂价计算为292500元),其中234000元开具普通发票,其余部分未开具发票,所有款项已解存开户银行;
  (14)3月31日代销商发来本月代销漆板清单,当月代销收入价税合计409500元,应付代销手续费15000元,扣除3月16日已汇款项,收到代销商汇款334500元。经核实3月白坯实木板期初无余额,期末余额为12000元,发出额系生产漆板领用,其他业务无涉税事项,漆板消费税税率5%。
  问题:
计算当月该厂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2008年)

选项

答案应缴纳各项税款情况: (1)应纳增值税的计算: 当期进项税额=32500+34560+2380=69440(元) 当期销项税额=15300+8717.95—3400+1990.60+1190+51000+50782.05=125580.6(元) 进项税额转出=7882.76(元) 应纳增值税=125580.6—69440+7882.76—8000=56023.36(元)。 (2)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应税销售额合计=90000+51282.05+11709.40+300000+298717.95=751709.4(元) 可抵扣委托加工已代扣消费税=6000÷114000×(114000一12000)=5368.42(元) 应纳消费税=751709.4×5%一5368.42=32217.05(元)。 申请退还消费税=20000×5%=1000(元) (3)应代收委托加工特种漆板消费税=(50000+7000)÷(1—5%)×5%=3000(元)。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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