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书前,允许审查员对准备授权的文本依职权作出下列哪些修改?

admin2016-03-10  29

问题 在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书前,允许审查员对准备授权的文本依职权作出下列哪些修改?

选项 A、修改摘要中明显的错误
B、修改明显不适当的发明名称
C、将权利要求中洗衣机的高度850m修改为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确定的850mm
D、根据说明书的内容,将权利要求中的“氯化纳”修改为“氯化钠”

答案A,B,D

解析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自行修改专利申请文件中文字和符号的明显错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自行修改的,应当通知申请人。《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二部分第八章第6.2.2节中规定,在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书前,允许审查员对准备授权的文本依职权作如下的修改:(1)说明书方面:修改明显不适当的发明名称和/或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改正错别字、错误的符号、标记等;修改明显不规范的用语;增补说明书各部分所遗漏的标题;删除附图中不必要的文字说明等。(2)权利要求书方面:改正错别字、错误的标点符号、错误的附图标记、附图标记增加括号。但是,可能引起保护范围变化的修改,不属于依职权修改的范围。(3)摘要方面:修改摘要中不适当的内容及明显的错误。由此可知,A、B、D选项正确。C选项中的修改由于会导致保护范围变化,故审查员不能依职权修改,C选项错误。综上,本题答案为: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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