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监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3年卷三第2题)

admin2018-05-10  27

问题 关于监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3年卷三第2题)

选项 A、甲委托医院照料其患精神病的配偶乙,医院是委托监护人
B、甲的幼子乙在寄宿制幼儿园期间,甲的监护职责全部转移给幼儿园
C、甲丧夫后携幼子乙改嫁,乙的爷爷有权要求法院确定自己为乙的法定监护人
D、市民甲、乙之子丙5周岁,甲乙离婚后对谁担任丙的监护人发生争议,丙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有权指定

答案A

解析 A正确:甲委托医院照料其患有精神病的配偶乙,医院此时为委托监护人。
    B错误:未成年人在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仅部分监护职责(教育、管理、保护)转移给学校,所以甲依然是乙的监护人。
    C错误:根据《民法通则》第16条的规定,只有在“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才可以由其他亲属担任监护人。
    D错误:根据《民法通则》第16条的规定,只有当父母之外的近亲属,对于监护的确定存在争议时,才需要经过基层组织指定,对指定不服,才可起诉。而父母间的监护权争议,可在离婚时直接通过诉讼解决,不存在指定监护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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