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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汪某,因非法持有毒品而被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在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进行审查时,要求公安机关提交一些证据以证明某些对象。下列各项中,不属于证明对象内容的是( )。
犯罪嫌疑人汪某,因非法持有毒品而被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在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进行审查时,要求公安机关提交一些证据以证明某些对象。下列各项中,不属于证明对象内容的是( )。
admin
2012-12-22
34
问题
犯罪嫌疑人汪某,因非法持有毒品而被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在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进行审查时,要求公安机关提交一些证据以证明某些对象。下列各项中,不属于证明对象内容的是( )。
选项
A、汪某是否构成犯罪的事实
B、汪某是否应判处徒刑以上的刑罚
C、汪某是否有人身危险性
D、汪某是否会吸毒
答案
8
解析
证明对象是指在诉讼中需要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问题。在本案中公安机关需要证明汪某已经具备了逮捕的条件,而逮捕需要三个条件:一是有证据证明有案件事实发生;二是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三是采取取保候审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其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另外《刑诉解释》第52条:“需要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一)被告人的身份;(二)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存在;(三)被指控的行为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 (四)被告人有无罪过,行为的动机、目的;(五)实施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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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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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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