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人赵某于2005年3月2日完成对一上市公司的收购,2005年11月4日成为该上市公司的董事,并在2005年7月5日辞去了董事的职务,则他在( )时转让所持有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admin2009-02-15  30

问题 收购人赵某于2005年3月2日完成对一上市公司的收购,2005年11月4日成为该上市公司的董事,并在2005年7月5日辞去了董事的职务,则他在(    )时转让所持有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选项 A、38750
B、38720
C、38841
D、38963

答案4,8

解析 根据证券法律制度,收购人在完成收购行为后12个月内不能转让所持有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内可以转让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但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同时他们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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