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通则及相关规定,下列哪些属于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

admin2010-10-09  42

问题 根据民法通则及相关规定,下列哪些属于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

选项 A、权利人通过其委托代理人向债务人提出履行债务的要求
B、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丧失行为能力,不能行使请求权
C、由于不可抗力导致权利人无法起诉
D、债务人同意履行债务

答案A,D

解析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所以,A、D选项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2条的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行为能力的,可以认定为因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由此可知,B选项的情形属于诉讼中止而不是诉讼中断,所以B选项错误。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所以,C选项也属于诉讼中止,所以C选项错误。综上,本题答案为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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