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中国某市对外贸易进出口总公司与波兰某钢铁公司在北京市签订了一份某型号钢材的购销合同。该合同约定如果履行合同发生纠纷,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后波兰公司并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货物,构成违约,并给中国某市对外贸易进出口总公司造

admin2016-01-16  41

问题 2009年10月,中国某市对外贸易进出口总公司与波兰某钢铁公司在北京市签订了一份某型号钢材的购销合同。该合同约定如果履行合同发生纠纷,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后波兰公司并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货物,构成违约,并给中国某市对外贸易进出口总公司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为此,中国某市对外贸易进出口总公司向其住所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波兰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其全部损失。根据上述情况,请回答:
本案中中国某市对外贸易进出口总公司的做法是否得当?为什么?

选项

答案不当。在涉外民事诉讼中,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能再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本案中,中国某市对外贸易进出口总公司应当依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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