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2011年初递延所得税资产为62.5万元,其中存货项目余额22.5万元,保修费用项目余额25万元,未弥补亏损项目余额15万元。2011年初递延所得税负债为7.5万元,均为环保用固定资产计税基础与账

admin2014-05-27  30

问题 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2011年初递延所得税资产为62.5万元,其中存货项目余额22.5万元,保修费用项目余额25万元,未弥补亏损项目余额15万元。2011年初递延所得税负债为7.5万元,均为环保用固定资产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不同产生。本年度实现利润总额5000万元,2011年有关所得税资料如下:
(1)2010年4月1日购入3年期国库券,实际支付价款为1056.04万元,债券面值1000万元,每年4月1日付息—次,到期还本,票面利率6%,实际利率4%。甲公司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税法规定,国库券利息收入免征所得税。
(2)因发生违法经营被罚款10万元。
(3)因违反合同支付违约金30万元(可在税前抵扣)。
(4)企业于2009年12月20日取得的某项环保用固定资产,原价为300万元,使用年限为10年,会计上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净残值为零。假定税法规定环保用固定资产采用加速折旧法计提的折旧可予税前扣除,该企业在计税时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净残值为零。2011年12月31日,企业估计该项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为220万元。
(5)存货年初和年末的账面余额均为1000万元。本年转回存货跌价准备70万元,使存货跌价准备由年初余额90万元减少到年末的20万元。税法规定,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得在税前抵扣。
(6)年末计提产品保修费用40万元,计入销售费用,本年实际发生保修费用60万元,预计负债余额为80万元。税法规定,产品保修费在实际发生时可以在税前抵扣。
(7)至2010年末止尚有60万元亏损没有弥补,其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为15万元。
(8)甲公司于2011年1月1日将其某自用房屋用于对外出租,该房屋的成本为100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为20年。转为投资性房地产之前,已使用10年,企业按照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预计净残值为零。转换日该房屋的公允价值为450万元,账面价值为500万元。转为投资性房地产核算后,甲公司采用公允价值对该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假定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折旧年限及净残值与会计规定相同;同时,税法规定资产在持有期间公允价值的变动不计人应纳税所得额,待处置时—并计算确定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该项投资性房地产在2011年12月31日的公允价值为600万元。
(9)假设除上述事项外,没有发生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要求:
计算甲公司2011年应交所得税;

选项

答案2011年应交所得税=[利润总额5000-国债利息收入41.71+违法经营罚款10-固定资产(28-7.5÷25%)+存货(20-22.5÷25%)+保修费(80-25÷25%)-弥补亏损60-投资性房地产150]×25%=(5000-41.71+10+2-70-20-60-150)×25%=1167.57(万元)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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