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四人设立某有限合伙企业,其中甲、乙为合伙事务执行人,丙、丁为有限合伙人。下列表述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dmin2022-03-10  32

问题 甲、乙、丙、丁四人设立某有限合伙企业,其中甲、乙为合伙事务执行人,丙、丁为有限合伙人。下列表述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选项 A、丁为该有限合伙企业向某银行的借款提供担保
B、丙为自身利益查阅该有限合伙企业会计账簿
C、甲可以经营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D、乙有权对甲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

答案C

解析 选项A、B,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①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②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③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④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⑤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选项B);⑥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⑦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⑧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选项A)。选项C,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所以甲为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选项D,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企业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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