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4年试卷二第15题)

admin2015-05-08  21

问题 关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4年试卷二第15题)

选项 A、甲的父亲乙身患绝症,痛苦不堪。甲根据乙的请求,给乙注射过量镇定剂致乙死亡。乙的同意是真实的,对甲的行为不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B、甲因口角,捅乙数刀,乙死亡。如甲不顾乙的死伤,则应按实际造成的死亡结果认定甲构成故意杀人罪,因为死亡与伤害结果都在甲的犯意之内
C、甲谎称乙的女儿丙需要移植肾脏,让乙捐肾给丙。乙同意,但甲将乙的肾脏摘出后移植给丁。因乙同意捐献肾脏,甲的行为不成立故意伤害罪
D、甲征得乙(17周岁)的同意,将乙的左肾摘出,移植给乙崇拜的歌星。乙的同意有效,甲的行为不成立故意伤害罪

答案B

解析 本题名为考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实为考查被害人承诺。
    选项A:我国《刑法》对生命实行特别保护,因此放弃生命的承诺是无效的。所以,即使乙的同意是真实的,对甲的行为也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选项A错误。
    选项B:这种说法是正确的。题目已经限定了甲的主观心态是“不顾乙的死伤”,那么就应按实际造成的死亡结果认定甲构成故意杀人罪,因为死亡与伤害结果都在甲的犯意之内。
    选项C:乙属于被欺骗而捐献肾脏。如果他知道自己的肾脏不是捐献给自己的女儿的,他是不会同意捐献肾脏的。因此这种承诺不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是无效的承诺。甲的行为成立故意伤害罪。选项C错误。
    选项D:根据《刑法》第234条之1的相关规定,乙不满18周岁,其对捐献器官的同意是无效的。甲的行为成立故意伤害罪。选项D错误。
    《刑法》第234条之1第2款:“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陷阱点拨:很多考生认为选项B说“甲因口角,捅乙数刀”,因此甲不可能具有杀害乙的故意。可是,题目明确说了:“甲不顾乙的死伤”。我们回答问题要以题目给出的信息为依据。
    很多考生认为选项C属于被害人承诺中的“基于错误的承诺”,因此仍然有效。这些考生举的例子是“妇女甲以为和国家公务员乙发生性行为后,乙就会将其丈夫从监狱假释出来,因此和乙发生了性行为。但是,乙并没有将甲的丈夫从监狱假释出来(乙本来也没打算这样做)。此时,甲的承诺仅是基于动机错误的承诺,因此不影响承诺的效力”。这种看法是错误的。在这个案例中,妇女甲承诺放弃自己的性权利是为了救助丈夫。如果其救助丈夫的重要目的无法实现,就难以认为其承诺有效。甲仍然是因为被欺骗而与乙发生性行为的,因此其承诺无效。此观点也可参见张明楷教授在《刑法学》(第四版)第218页的论述。如果乙确实实施了帮助甲的丈夫获得假释的行为,但未能成功,则甲的承诺应当是有效的。因为她不是因为被欺骗而做出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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