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内地与香港民商事案件判决的认可与执行,根据内地与香港的相关安排,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卷一—37,单)

admin2017-06-13  41

问题 关于内地与香港民商事案件判决的认可与执行,根据内地与香港的相关安排,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卷一—37,单)

选项 A、申请人向内地和香港法院提交的文件没有中文文本的,均应提交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B、当事人通过协议选择内地或香港法院管辖的,经选择的法院作出的判决均可获得认可与执行   
C、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无效,其中选择管辖法院的条款亦无效   
D、当事人对认可和执行与否的裁定不服的,在内地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在香港可依其法律规定提出上诉   

答案D

解析 《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第6条第2款规定:向内地人民法院提交的文件没有中文文本的,申请人应当提交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而向香港法院提交的文件却没有这方面的要求,故A项说法错误。  
该《安排》第1条规定:内地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具有书面管辖协议的民商事案件中作出的须支付款项的具有执行力的终审判决,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安排向内地人民法院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所以,B项说法错误,当事人通过协议选择内地或香港法院管辖的,经选择的法院作出的判决可以获得认可与执行,但并非都可以获得认可与执行。   
该《安排》第3条规定: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合同中的管辖协议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管辖协议条款的效力。所以,C项说法错误。   
该《安排》第12条规定:当事人对认可和执行与否的裁定不服的,在内地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以根据其法律规定提出上诉。所以,D项说法正确。本题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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