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司法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三(21岁)被控强奸一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判处张三死刑立即执行。张三认为量刑过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的哪种做法是正确的?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三(21岁)被控强奸一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判处张三死刑立即执行。张三认为量刑过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的哪种做法是正确的?
admin
2014-04-28
25
问题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三(21岁)被控强奸一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判处张三死刑立即执行。张三认为量刑过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的哪种做法是正确的?
选项
A、应当公开开庭审理
B、可以不开庭审理
C、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D、应当提审
答案
C
解析
该题考察二审的审理方式和二审后的处理。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按照该条规定,第二审案件必须开庭审理的案件有两类,一类是经阅卷和调查认定事实不清楚的上诉案件,另一类是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为了提高死刑案件的质量,2005年1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自2006年1月1日起,对案件重要事实和证据问题提出上诉的死刑第二审案件,一律开庭审理,并积极的创造条件,在2006年下半年对所有死刑第二审案件实行开庭审理。2006年8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98次会议、2006年9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60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根据规定第1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上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应当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开庭审理。由此看来,A项似乎是正确的,其实不然,“应当开庭审理”的说法是正确的,但是,“应当公开开庭审理”的说法却是错误的。强奸案件属于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第1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然而,本案的一审法院却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二)违反回避制度的;(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由此,本案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因此C项正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今年首次纳入考试大纲就在试题中有所体现,该规定的可考性也很强,考生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fuOlFFFM
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相关试题推荐
甲乙丙三人欲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因甲的过错给宏富公司造成了10万元损失,对该10万元损失,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甲与乙离婚并达成协议:婚生男孩丙(3岁)由乙(女方)抚养,如双方中一方再婚,丙则由另一方抚养。后乙在丙6岁时再婚,甲去乙家接丙回去抚养,乙不允。甲即从幼儿园将丙接回,并电话告知乙。为此,双方发生争执,诉至法院。下列有关论述正确的有哪些?()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关于留置权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甲与乙因借款合同发生纠纷,甲向某区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案件后,准备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甲为了能够尽快结案,建议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乙也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关于证人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甲、乙两人为广州市C区人,2000年3月双方在广州市A区登记结婚。婚后甲与乙居住在B区。2000年9月,甲被派到美国留学,一直未回。2002年双方中断联系,乙寄的信函被退回,因此乙打算提起离婚诉讼。据此,回答94—97题。乙向国内人民法院起诉后,甲也向
由于发明创造与作品之间存在着很多的差异,所以在权利取得和权利转让的制度方面二者存在着区别。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下列有关专利申请与转让的表述,错误的选项有哪些?()
乙因病需要换肾,其兄甲的肾脏刚好配型成功,甲乙父母和甲均同意由甲捐肾。因甲是精神病人,医院拒绝办理。后甲意外死亡,甲乙父母决定将甲的肾脏捐献给乙。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居民甲与金山房地产公司签订了购买商品房一套的合同,后因甲未按约定付款。金山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甲付清房款并承担违约责任。在诉讼中,甲的妻子乙向法院主张甲患有精神病,没有辨别行为的能力,要求法院认定购房合同无效。关于本案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下列哪种情形视为承诺?
随机试题
下列属于表现主义音乐代表的是()。
()的人际关系,是明文规定的正式单位中的人际关系。
阻力血管主要指
关于树枝状和地图状角膜炎的治疗,何者错误
护士执行标准预防措施,其中“洗手”的指征包括()。
设随机变量X的分布密度为()。则使P(X>a)=P(X<a)成立的常数a等于()。
某分部工程双代号网络计划如图所示,根据绘图规则要求,该图正确的是()。
中国公民李四是一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雇员,2005年收入情况如下:(1)1~12月份每月取得由雇佣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15000元;(2)1-12月份每月取得由派遣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2500元;(3)4月份一次性取得稿费收入8
Itisvitalthat___________(募集到足够的钱)tofundtheproject.
A、Itisheavy.B、Itcausesfloods.C、Itisverysteady.D、Itcomesonandoff.A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