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财经
原告与被告于8月5日在原告、被告住所地以外的甲地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供给被告自行车400辆,单价350元,总计货款14万元;被告须在同年10月底以前将货款汇入原告账户,款到10日内由原告在其所在的乙地为被告代办托运将货运送到被告所在的丙地,
原告与被告于8月5日在原告、被告住所地以外的甲地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供给被告自行车400辆,单价350元,总计货款14万元;被告须在同年10月底以前将货款汇入原告账户,款到10日内由原告在其所在的乙地为被告代办托运将货运送到被告所在的丙地,
admin
2018-06-22
28
问题
原告与被告于8月5日在原告、被告住所地以外的甲地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供给被告自行车400辆,单价350元,总计货款14万元;被告须在同年10月底以前将货款汇入原告账户,款到10日内由原告在其所在的乙地为被告代办托运将货运送到被告所在的丙地,到期不履行合同,承担货款4%的违约金;合同订立后,被告须于5日内向原告交付3万元定金。同年10月22日,原告向被告发去传真,要求被告付款。被告复电声称:因资金短缺,希望先发货再付款,原告予以拒绝。在原告多次催促下,被告于同年11月21日复函正式表示,自愿放弃已交付的3万元定金,作为解除合同的代价。原告于同年11月底起诉,要求被告履行合同,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则要求法院判决解除合同。
下列关于本案定金、定金合同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选项
A、本案中定金合同于被告交付定金时成立
B、本案中约定的定金数额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定金合同不成立
C、根据法律规定,定金数额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本案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的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
D、根据法律规定,定金数额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30%。本案定金数额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
E、本案中定金合同因为当事人不能履行而无效
答案
A,C
解析
(1)选项A:定金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实际交付定金时合同成立;
(2)选项BCD: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无效;
(3)选项E:当事人不能履行应依法适用定金罚则,而非导致定金合同无效。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fl32FFFM
本试题收录于:
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题库税务师职业资格分类
0
涉税服务相关法律
税务师职业资格
相关试题推荐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管辖规定,该案应当由( )管辖。公安机关对张某实施刑事拘留或者经检察院批准、公安机关执行逮捕,必须向( )报告。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债务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如果原告在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申请撤诉,则法院()。
根据{行政诉讼法》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告在——审程序中应当()提供证据。
王某系一私营业主,主要从事室内装潢。2004年10月,县地税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王某承揽了一家商场的装潢业务,有偷税嫌疑。经查,发现王某于当年9月取得的商场装潢收入未入账,也未申报纳税,构成偷税,偷税数额5000元。此外还发现,王某还承揽一加油站装潢业务,
原告:某市新业贸易公司(以下简称“新业公司”)被告:某市海城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海城公司”)第三人:某市银行1993年7月5日,海城公司与某市银行签订一份合作合同,合同规定:双方共同建造A大厦,银行负责A大厦后期资金的全部投入,约人民币1亿元左
税务机关对某甲逃避追缴欠税的行为作出5000元罚款。某甲依法要求听证的,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申请后( )举行听证。
李某的行为构成( )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如果本案进入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张某与李某聘请了律师,那么该律师有权( )。
随机试题
工业上制备碳酸钠即纯碱多采用侯氏联合制碱法,因其提高了食盐的利用率,同时避免了氯化钙残渣的产生。
遗传密码的简并性是指
下列咽部病变考虑为白喉的是
牛膝和川牛膝均有的功效是()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对象可以包括被城镇单位聘用的进城务工人员。()
以下关于进口设备交货方式的说法中,正确的是()。[2004年真题]
牙釉质中无机物占重量的百分比为()。
下列哪一条不属于数据库设计的任务?()
日本のカレンダーは、たいてい日曜日で始まり土曜日で終わります。だから土曜日に「来週会おうか」【C6】________、次の日の日曜日に会ってもいいことになります。ところが、アメリカやヨーロッパのカレンダーは、月曜日から始まり日曜日でわっているの
Defendersofspecialprotectivelaborlegislationforwomenoftenmaintainthateliminatingsuchlawswoulddestroythefruitso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