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公安局警察当场抓获持枪抢劫的犯罪分子张某,该局常务副局长甲为扩大战果,决定成立以其为组长、主管刑侦工作的副局长乙为副组长的专案组,指示将已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张某不移送看守所而留在派出所继续审讯。 刑警大队长丙带领警员丁、戊等人对嫌疑人采取不让休息

admin2020-12-09  33

问题 某县公安局警察当场抓获持枪抢劫的犯罪分子张某,该局常务副局长甲为扩大战果,决定成立以其为组长、主管刑侦工作的副局长乙为副组长的专案组,指示将已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张某不移送看守所而留在派出所继续审讯。
    刑警大队长丙带领警员丁、戊等人对嫌疑人采取不让休息、反背捆绑、悬吊、殴打等方法逼取口供。到第五天凌晨,丙、丁、戊发现嫌疑人张某身体极度虚弱,言语含混不清,便先后三次报告于乙,但乙未予以重视。直到中午,乙才组织人员将张某送往医院,张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问题:(1)甲的行为构成什么罪?为什么?
    (2)乙的行为构成什么罪?为什么?
    (3)丙、丁、戊的行为可否适用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刑讯逼供罪)后段“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的规定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为什么?

选项

答案(1)甲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理由如下: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违反法律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甲出于扩大战果的目的对应当移送看守所的张某故意做出不移送而继续审讯的决定,违反法律相关规定,导致1人死亡。构成滥用职权罪。 (2)乙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理由如下: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乙作为刑侦工作的副局长,接到丙丁戊的报告之后不予重视,最终造成张某抢救无效死亡的严重后果,构成玩忽职守罪。 (3)丙、丁、戊的行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理由如下: 丙、丁、戊三人对张某采取捆绑、悬吊、殴打等方式逼取口供构成刑讯逼供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本案中张某最终因抢救无效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言,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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