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一选项不是民事起诉状的法定内容?(2009年试卷三第44题)

admin2013-06-09  38

问题 下列哪一选项不是民事起诉状的法定内容?(2009年试卷三第44题)

选项 A、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B、案由
C、诉讼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D、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与住所

答案B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110条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2)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由此可见,民事起诉状的法定内容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诉讼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的姓名和住所。因此,选项ACD均是民事起诉状的法定内容,不应入选。
   《民事诉讼法》第138条规定,判决书应当写明:(1)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2)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3)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4)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由此可见,案由是判决书的法定内容,而并非是民事起诉状的法定内容,选项B应选。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e7qlFFFM
0

最新回复(0)